【Kaonews焦點新聞/報導】為保障消費者的飲食安全,分散食品業者理賠風險與財務負擔,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條規定及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等規定,要求下述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一)製造、加工或調配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者。
(二)輸入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者。
(三)餐飲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產品屬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優先以委託者為投保人。但委託者與受託者另以契約約定者,不在此限。
衛生局說明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於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時分攤責任風險,除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外,更展現食品業者善盡企業責任,衛生局呼籲屬衛生福利部公告應投保產品責任險之食品業者,尚未投保者應及時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倘已投保產品責任險即將屆期者儘速續保,千萬不可存有僥倖心態;非屬衛生福利部公告類別之食品業者,可自主投保產品責任險,保障消費者的食品消費行為。
衛生局提醒食品業者如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者,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至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