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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受疫情影響符合一定營業者 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

2023-08-13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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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受疫情影響符合一定營業者 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

▲營業因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但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在11271日以後者不適用。

Kaonews焦點新聞/報導】財政部11日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115日至112630)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曆年制為11291日至102日;因930日適逢星期假日順延)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但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非在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即在11271日以後)者,不適用之: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財政部表示,該部前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發布令釋分別提供109年度、110年度及111年度免辦營所稅暫繳之租稅協助措施,以減輕受疫情影響之營利事業繳稅資金壓力。鑑於紓困條例施行至112630日止,且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占大多數)或部分採特殊會計年度(4月制)者,其112年度上半年營運期間(即暫繳之所得期間)仍落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12630日止),部分營利事業營運持續受疫情影響,為落實紓困條例立法意旨,爰對112年度會計年度上半年期間落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者,提供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措施。至於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在71日以後者,其112年度會計年度已非紓困條例施行期間,應適用一般稅制規定辦理暫繳。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上開紓困措施循例採「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辦理,營利事業已依該部相關令釋規定免辦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所稅暫繳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或於辦理112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亦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措施,簡政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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