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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於11月26日舉行投票,高雄市選委會指出,從明(16)日凌晨零時起至投票日投票時間截止前,任何人依選罷法規定都不得再發布或散布民調,違者可能面臨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高市選委會表示,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也不能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者將依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罰。並舉出過去常見的違法受罰態樣包括:
一、民眾因一時大意或不清楚規定,用臉書、LINE、PTT或其他社群網站,將含有民調的資訊轉發出去。
二、政黨或候選人在從事競助選活動時,為了催票拉抬選情而公開宣講引述相關民調。
三、網路媒體、電視媒體或平面媒體報導、引述民調,或上述媒體之節目主持人、來賓講述、評論相關民調。
高市選委會強調,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受到選罷法規範的不限於專業機構的正式民調,即使散布或引用的是過去的(投票日10日前)、不實的或非正式的民調資料,仍然適用於處罰規定。選委會呼籲政黨、民調機構、媒體及市民大眾,都能共同遵守規定,避免抱持僥倖心態或因疏忽不慎而受到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