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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金目鱸魚」檢出禁用還原型孔雀綠動物用藥

2020-12-12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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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金目鱸魚」檢出禁用還原型孔雀綠動物用藥

▲高市「金目鱸魚」有檢出禁用還原型孔雀綠動物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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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執行「109年度水產加工食品HACCP稽查專案」,針對本市21家水產加工業之環境、人員衛生、製程管理、品保制度及標示進行稽查,結果有2家業者環境衛生不符規定經限期改善後已複查合格,另2家業者未依規定導入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經限期改善後複查合格。衛生局於本專案抽驗20件原料或產品檢體,包括6件養殖魚貝類原料或產品、10件水產煉製成品及4件即食水產食品,並依檢驗類型檢驗動物用藥、過氧化氫、硼砂、大腸桿菌、大腸桿菌群等項目,結果1件「金目鱸魚」檢出殘留動物用藥「還原型孔雀綠」1.2ppb(標準:不得使用)與規定不符,已命業者將產品回收,並移請「金目鱸魚」產品供應商轄管衛生局辦理。

衛生局本次針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食品業者登錄、產品標示、食品追溯追蹤系統、食品業者應保存文件來源、一級品管、食品添加物使用及管理情形、倉儲及廢棄物管理、客訴管制作業等項目進行查核,結果有2家業者發現有食品添加物未專冊管理及重複檢核,無年度食品從業人員體檢報告、廢棄物清運紀錄、倉儲溫溼度紀錄、未落實配戴髮帽、紗窗未落實關閉、原料未離地放置等缺失;其中2家為具工廠登記且現場作業人員5人以上,係應執行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之水產加工業者卻未導入HACCP;另其中1家危害管制點監測步驟與實際操作步驟不一致,上述缺失經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2項及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令其限期改正,並經複查後皆已改善完成。

衛生局表示消費者選購魚類時,可藉由檢視魚鱗緊密完整而有光亮、魚肉組織結實、眼澄清而透明完整、鰓顏色鮮紅或粉紅,鰓蓋緊閉且無異味等方式來挑選新鮮魚貨,並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食品三級品管,藉由監測管控將潛在危害降到最低,事前監控、預防更勝於事後檢驗,並應遵守動物用藥相關規範,切勿以身試法,如查獲違反食安法相關規定,將依法處辦。另明(110)年1月1日起,如水產煉製產品有使用到豬脂原料,應確實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違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3萬元到300萬元罰鍰;若原產地標示不實,則可處4萬元到400萬元罰鍰。以上稽查結果,可逕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khd.kcg.gov.tw/)食品衛生專區及食安地圖網站(https://foodmap.kchb.gov.tw/)查詢。若有任何食品衛生問題,歡迎逕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洽詢專線7134000轉食品衛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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