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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際造船公司董事長鄭文隆24日下午主持團體協約簽約儀式,公司資方簽約代表與高雄企業工會黃日進理事長及基隆企業工會藍許清理事長,共同完成簽約儀式。
台灣國際造船公司表示,本次簽訂團體協約是民營化後第三次簽署團體協約,修訂團體協約之目的,主要在配合「勞基法」之修訂,保障員工權益,激勵員工提高生產力,創造利潤。在主管機關高雄市勞工局王局長、勞動部劉科長及上級機關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陳組長見證下,順利完成簽約儀式。
台灣國際造船公司民營化後,於97年底第一次與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係為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及順利完成民營化。於104年8月17日與企業工會簽訂第二次「團體協約」,乃因持續改善勞動條件,促進勞資和諧。因此,於105年5月1日,台灣國際造船公司及台船高雄、基隆企業工會,共同獲得勞動部頒獎表揚與鼓勵。
「團體協約」是藉由平等、民主之協商方式,確立勞資間權利義務之規範,可穩定勞動關係,並保障勞資權益。台灣國際造船公司與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不但可以穩定勞資關係,對企業永續經營及事業版圖之擴張也有助益。因勞資和諧是企業營運的基礎,企業的永續經營也有賴於穩健的勞資關係,「團體協約」是勞資雙方透過充分溝通討論,約定條文,可以穩定勞動關係,保障勞資權益及促進企業永續經營。台灣國際造船公司過去三年,在國際航運及造船不景氣之大環境下,雖然營運艱辛,但對改善員工之勞動條件,仍然不遺餘力,未來勞資和諧之情形下,將可激勵員工提高生產力及經營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