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為利廠商自外國進口之鋼鐵產品在國內加工後(未實質轉型)可出口至歐盟及維護貿易秩序,爰於本(108)年2月18日以貿服字第1080150319號公告前揭原產地為外國非屬我國產製之鋼鐵產品輸往歐盟,應於貨品放行前,向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加工證明書,以外貨出口之方式向海關報關。
高雄關表示,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前揭公告「應檢附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簽發加工證明書向海關報關出口之貨品表」所列之鋼鐵產品輸往歐盟時,出口人必須向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放行前之加工證明書向海關報關始得放行。相關應注意事項如下:一、出口報單內容應依加工證明書內容填報。二、單一加工證明書僅能用於單一出口報單。三、加工證明書簽發後30日內申請補結案。